普通程序一审审限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短期内不易查清,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等。如对案件事实需要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的时间较长;需调查的案件事实,跨几个地区;当事人因有病、短期出国、出差等暂时不能出庭;本院审判人员均被申请回避,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审理的案件遇有政策界限不清,需请示上级人民法院等情由影响审结时限的,可以报请本院院长,申请延长审结时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