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这一不正当竞争商业行为中,行为人不是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靠质量和信誉进行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而是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经营或超越国家法律规范从事非法经营,所以其手段的违法性和反道德性构成了这种行为的不正当性。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实际,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欺诈性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是这类不法行为的突出表现。
(二)不公平地限定、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正当经营者进行排挤。主要包括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独特的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取地方保护主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三)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进行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有奖销售。日益公开的“收受红包”、“回扣风0、“有奖销售0等是其手段的典型反映。
(四)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有效期限、
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指定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特征有哪些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