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有什么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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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条竞合犯是指同时违反两项法律法规的罪犯,我国办案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和判决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确保我国公共安全的法治秩序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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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有什么特征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法条竞合犯是因为当事人的指控同时构成两种犯罪,但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是相同的。法条竞合犯的特征包括犯罪行为符合若干法律规定的犯罪要件,以及若干刑事构成之间的逻辑重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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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亲戚因为猥亵儿童现在被儿童的家人起诉了,被判刑了,法条竞合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条竞合与法规竞合、法律竞合三个称谓之间,有时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有时是在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的(注: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者,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表现形式的竞合,而法律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即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制裁的竞合。〔1〕笔者认为,是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几个称谓不很重要,关键的是首先要明确,在罪数论或竞合论(注:在中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无“法条竞合犯”的称谓,而只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的概念。这是因为,中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法条竞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条文(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外延上有重合交叉关系的一个概念,说明的是刑法分则体系的某种特殊结构,法条竞合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态都是一种法律现象,最终都要涉及适用法条定罪量刑的问题,法条竞合犯说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具体触犯相互竞合的法条,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则内部条文的实际联系(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P402-403)。因此,“法条竞合犯”范畴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在罪数形态中研究法条竞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中所要研究的是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问题,其研究对象不包括数个法律或法规的竞合。至于不同法条是否在同一个刑事法律之中,在所不问。当然,比较而言,在罪数论中使用“法条竞合”一词比使用“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更为科学合理。
我朋友犯罪了之后被法院归类为想象竞合犯,法律规定的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了,则构不成想象竞合犯。所谓的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单单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如上述所说的开一枪打死一个人并打伤另一个人的情形,即一个发生了一死一伤两个结果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通常是作为,但也可以是不作为。从实际情况看,想象竞合犯可能是一个故意行为,如某人故意开枪向人群射击,打死一人,打伤另两人;也可能是一个过失行为,如某人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一人,重伤另一人;还可能是实施一个行为,但主观上既出于故意同时又存在过失,如行为意图杀害甲某,担心伤害站在甲某旁边的乙某,遂转移位置,选择不易伤害到乙某的角度向甲某射击,结果由于枪法不准,还是将乙某打成重伤,而甲某则幸免于难。这里的行为人的行为对甲某而言是出于故意,对乙某则是基于过失。

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触犯一个罪名的,谈不上是想象的竞合,但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如上述故意对人群开枪射击而打死一人并打伤另外两人的例子,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犯罪构成因而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情况。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不同,在刑法理论上还有争议。笔者认为,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互不相同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的,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个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例如数个故意杀人罪,罪名仍然只是一个,也就谈不上是想象竞合犯。并且承认想象竞合犯,目的在于解决当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时,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会发生疑问,因而将它作为想象竞合犯,对审判工作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个行为触犯同种的数个罪名,例如行为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口,只是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并未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对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明文肯定了这一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紧接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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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的形式有哪些,法条竞合的特征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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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一个表妹为了公司的利益进行商业贿赂被投诉了,不正当竞争与特征是什么特征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据该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蕴涵的精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规定体现了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与此相反,经营者以欺骗、假冒和妨碍为手段,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就是不公平和不正当的,它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不以商业道德为基础的竞争,会破坏市场的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动力,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可见,立法是从行为性质(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和主体的类型(即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两个方面来界定经营者的。
  实践中由于理解的角度不同,对经营者范围的认识仍存在差异。一是从主体资格出发,认为只有具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经营者,其他没有此种资格的人即使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也不是这里的经营者。二是从行为性质角度理解,只对行为性质进行衡量,即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实施该种行为的资格,只要实施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行为人即被认定为这里的经营者。事实上,如果依照前者,即从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界定经营者,那么,在某些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或者无营业执照的人为经营行为等情形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会因为他们不具有主体资格而遭遇实施障碍。这种状况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是对法律规定加以误读的结果。而以行为性质的角度界定经营者,既是合理和公平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调整的是一切市场竞争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参与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只要在从事或者参与经济活动中损害了竞争秩序,就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应予以制止。所以可以这样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并不仅限于此,它还包括实施或参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个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尤其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在第2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中明确指出这个特征,但在第2章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形态时却大多直接提到了这个因素。例如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损害或者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充分显示了行为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目的。
  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适用于经营者在市场上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只适用于那些在违法经营者和受害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即他们往往是同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提供相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是保护正当竞争者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危害后果上所表现出的一种特征。就整体而言,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诚实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他人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而具体到每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它都意味着损害或可能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都直接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商业秘密合法拥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另外值得人们重视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方面的伤害。同时,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有些是直接损害消费者而间接损害竞争者,不正当竞争与特征如虚假广告、搭售等;有些是直接损害竞争者而间接损害消费者,如假冒、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这种直接损害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便表面上对消费者有好处,如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亏损性销售,但它们最终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因此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我有一同事他朋友最近有一些比较麻烦的事要解决,所以就想要帮帮忙问问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
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主观特征。具体而言,想象竞合犯的主观构成特征,包含两个有机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意图。
所谓一个犯罪意图,既可以是故意犯罪的意图,也可以是过失犯罪的意图;既可以是单一的犯罪意图,也可以是概括的犯罪意图。

(2) 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着或派生出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
所谓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以两个罪过为标准),既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也包括数个内容有别的犯罪过失,而且还包括一个犯罪故意和一个犯罪过失。从一定程度上讲,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是受具体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制约的犯罪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的根本原因或基本前提,也是想象竞合犯其他构成特征的基础。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客观特征之一。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便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形态。也就是说,受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必须体现于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之中,并借助于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方能达到主观见之于客观即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所在。需要强调的是,一般而言,想象竞合犯的这一构成特征突出地表现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法条竞合的特点有哪些,法条竞合的特点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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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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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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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有哪些特征?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法条竞合犯有哪些特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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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的特点包括哪些,法条竞合的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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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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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是什么特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条竞合犯是什么特征?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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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特点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特殊累犯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累犯的特征与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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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有什么特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条竞合犯有什么特征?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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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虽然形式上可用数个法条对其进行多重评价,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也就只能用一个犯罪构成评价,而且也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全面、最恰当地评价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特征,从而只能根据这一犯罪构成定罪量刑。具体根据法条竞合种类的不同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由于法条竞合犯并非行为本身的原因造成数个犯罪构成竞合的结果,而是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能对其适用重法原则,更不能数罪并罚。
二、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一,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行为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引起该行为的罪过只能是单一罪过;而观念竞合犯中的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引起该行为的罪过既可以是单一罪过,也可以是复合罪过。

二,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罪名。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修正的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而观念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这种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是修正的不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

三,二者都属于特殊的犯罪形态。但是法条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仅适用一法条而排斥他法条,且只有一法条可全面、恰当地评价它,所以罪之本质为本来的一罪;而观念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任何一法条均无法全面、恰当地评价它,但考虑到其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能按数罪中的重罪定罪,所以罪之本质为特殊的数罪,为处断的一罪。

四,都按一罪处罚,只适用一法条。但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竞合关系的不同采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选用其中最恰当的一罪处断之,并不导致适用重法;而观念竞合犯因其危害性既大于单纯的一罪又小于实质的数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从一重处断之。

五,都源于错综复杂的现象。但是,法条竞合犯的出现是因为刑法规定的错综复杂,这种竞合是必然的;而观念竞合犯的出现是以行为人的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的,这种竞合是偶然的。

六,都面临着选择的问题。但是,法条竞合犯主要面临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是要在法条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之下选择最全面、最恰当的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竞合。而观念竞合犯则主要面临的是犯罪行为到底触犯了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是一种犯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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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犯罪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罪怎么立案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的。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妇女或者奸淫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延伸知识:罪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压迫被害女性的反抗,从而达到奸淫对方的目的。因此,在的过程中,很容易就造成了被害女性的身体伤害。此时,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伤害情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罪民事赔偿标准的内容,还请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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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这是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特征的一个知识点,我不能确定准确答案,还要麻烦哪位高人指点一下,共同犯罪特征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特征)
(一)共同犯罪特征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主体在人数上必须是二个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都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特征):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各犯罪人共同的认识要素和共同的意志要素。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特征):共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共同犯罪主体共同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四)共同犯罪的客体要件(特征):同一犯罪客体
所谓同一犯罪客体,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如果各行为人行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体,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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