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转让,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受让人,均有权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式也不应受到限制,只要债务人能够确认债权转让是真实的,并且确证债权人受债权转让的约束,则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变,只要债务人能够确认债权转让是真实的,并且确证债权人受债权转让的约束,则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即对合同法第八十条的债权转让通知应作知晓且确认之意义的理解。当然,从实务来说,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最好,因为此无须债务人另外核实债权转让是否属实,以及债权转让是否是债权人的真实意思,不能随便第三人通知债务人称其受让了债权,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万一第三人的通知是虚假的呢,《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的通知必须是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转让这一事实。本来债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事情,该合同只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该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是,债权的实现不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就能完成的,必须要有债务人的履行才能完成,因此,对债权转让合同来说,如果受让人要直接实现债务人对其履行,该转让必须要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不过,即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该转让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相当于委托代持了受让人的受让债权,债权人获得的债务人的债务清 偿应转交给受让人,因此,债权转让不是必须通知债务人,也不是只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才能成立。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就不再对原债权人履行而应对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履行,因此,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受让人就有权直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权利。由此,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和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只要债务人能够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就不会重复履行了,也不会加重其义务,因此,不论何人通知,也不论何种方式通知债务人,通知就对债务人有约束力,进一步的,依据诚信原则,只要债务人知道债权转让了,并确认该债权转让属实,其就应对受让的债权人履行,而由债权人来通知,对于债务人来说,是最为简便地确认债权转让真实的通知,从而能够避免错误履行和介入不必要的纠纷。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质押物与债权一同转让规定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