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网站算不算不正当竞争的具体例子:
看到别人的网页做得经典漂亮,就实行“拿来主义”,下载下来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这起罕见的“山东网页侵权第一案”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1月31日,记者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上诉期内双方都没有上诉,该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2万元的一审判决生效。
该案原告是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该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中小企业“信息化运营”、提供域名服务及网站制作的高新企业,在业内享有盛名。自2011年3月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潍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擅自将原告制作的精品网站案例作为被告自己的案例进行宣传。由于被告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原告的业务基本相同,且经营地点同在潍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将潍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则辩称,公司网页中明确表示精品案例、成功故事均来源于搜索引擎和相关新闻网站,并未宣称是被告自己制作。
近年来,虽然网络科技迅猛发展,但全国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很罕见,因此本案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网页是否属于作品,司法界对此也有分歧,对于网页是否属于作品意见相左。潍坊中院主审法官认为,一个制作精美的网页,设计制作者在网页的设计、排版、布局、色彩搭配等方面花费了大量智力劳动,而这一系列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恰恰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而且网页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亦可以打印在纸张上,网页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因此,具有独创性和被他人所客观感知和复制的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经审理,潍坊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