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甲银行与机械公司、经贸公司、胶辊公司、梁甲、曹某、梁乙、董某、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川0303民初372号
法院观点:
甲银行与机械公司虽已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490万元的还款时间进行了变动,但机械公司2014年9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各股东自愿以个人资产对机械公司向甲银行借款490万元展期12个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梁甲、曹某、梁乙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应当知道所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会向甲银行送达,且甲银行收到后对此未提出异议,被告胶辊公司、梁甲、曹某、梁乙对机械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展期流动资金贷款49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且甲银行与被告梁甲、曹某、梁乙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对甲银行要求被告胶辊公司、梁甲、曹某、梁乙对该490万元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就是对主合同展期担保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