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