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务: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伪造合同给担保 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