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单位和职工之间债务纠纷
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事件,有的公司、企业的员工离职后,与单位之间的债务未结清,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方总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由于一些当事人不了解员工离职后双方欠款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程序,在维权过程中走了弯路,增加了诉讼成本。
【债务性质分析和处理指南】
1、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员工个人向公司、企业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而非用于单位业务或工作任务,离职时无法偿还的欠款,属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可凭借条等证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离职员工追索债务。
2、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公司、企业打下给员工,如果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这种欠款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依法起诉追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如果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一般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需要先经过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单位内部解决。员工个人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为了工作任务向公司、企业预借款项,但未及时报销冲帐,法律规定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能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法报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获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帐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