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抵销制度中所规定的“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中的“债权”是否是指与所转让债权紧密相连的双务合同中的对债权人而言的债权,还是另外单独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如果限于前者,则很好理解,因为这符合《合同法》中典型的互负债务的抵销;但如果属于后者,毫不相关的单务合同关系是否也可以进行抵销?《合同法》中并末明确说明这一点。但是,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3条所提出的抵销情也包括对毫无联系的另一债权债务的抵销情形,因为只要其符合债务人的债权是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条件,便可以进行抵销。有人可能会问,这是否对让与人不公平?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当让与人在享受法律赋予的可以转让其债权的权利时,也必须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义务。
债权让与人将自己一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务人应如何进行抵销就是如何抵消债权转让?原则上,债务人可进行抵销。对于可分离之债而言,如给付之债,债务人可以具体以量的形式来按部分或比例进行抵销,但是如果不属可分离之债,也就是说,此债的分离将会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则不能进行抵销,因为这有悖于《合同法》中第5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