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的原则,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无从享有人格权。但是,若发生了侵害死亡人的人格利益,法律是予以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于01年3月18日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7条都做出了解释。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是,(民法学界的通说),法律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父母子女配偶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