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抵押中,债权可以转让,抵押权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债权人只需通知债务人和抵押人即可。但在最高额抵押中,由于未来发生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处于变化中,所以在决算期到来之前,如果允许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则会增加最高额抵押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也很容易给抵押人造成损害。《担保法》禁止最高额抵押主债权的转让,由于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所以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也不能转让。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之所以禁止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原因在于其主债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律所禁止转让的是决算期到来之前的债权。决算期到来之后,由于债权已经确定,而且也不会再有新的债权,此时最高额抵押已经与一般抵押不存在区别,应当允许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抵押权也随之转让。《担保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在债权确定后可以转让,但其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事实上肯定了债权确定后的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的一致性,依此推论,在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