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甲方与(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号为:委保字第号)约定,甲方为债务人向银行(下称贷款人)借款(大写)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乙方对此《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质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本反担保合同,自愿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
第1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 乙方是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存单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本合同项下存单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第2条出质存单
2.1 出质存单详见《存单质押清单》(附件)。
2.2 《存单质押清单》对质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出质存单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3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合同号为:委保字第号)和《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号为:委保字
第号)中约定乙方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本息、逾期担保本息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3.2 实现质押权过程的全部费用。
3.3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4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4.1 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5条出质存单的移交
5.1 合同项下出质存单应于年月日
至年月日前由乙方交付甲方保管。质权人验收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据。
5.2 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甲方应当及时将该存单返还乙方。
第6条存单止付
6.1 当事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出质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存单的止付手续。第7条质权的实现
7.1 甲方代债务人代偿债务后,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将出质存单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也有权对出质存单采取兑现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