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险种,以下择要简论。
1.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涉及人身利益的保险最常发生争议的就是养老保险金的归属。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的取得以职工已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条件,养老保险费一般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养老保险金具有工资的属性。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再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差额。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案件的执行难度,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一次性结清,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确认;如果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判决中确定相隔时间跨度适中的履行节点,减轻当事人的执行成本。
(2)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费金,将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和数额也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体做法是,计算各自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缴纳的养老金数额,由数额较多的一方给予较少的一方,以补偿。
2.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金的分割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功能,不具有储蓄性质,其中的资金不能取出,不能退保,因此不能分割保费,也不能予以现金分割。并且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遭遇工伤等获得的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