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中,并不包含主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亦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便可生效,若要债权转让人配合变更登记才能生效,显然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无需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贯彻了前述立法精神,该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鉴于物权公示原则及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角度考虑,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障碍。此外,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亦可防止原抵押权人私下撤销抵押登记。据此,建议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受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