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征收方坐下来好好谈?被征收人,你能够做到!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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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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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摒除“等、靠、要”的消极、陈旧思想。要点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点三:无论如何,守住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无论何种维权,“守房守地”均是第一要务。要点四:紧咬法律途径,持续推进。
促使征收方坐下来好好谈?被征收人,你能够做到!

征地拆迁领域,逼迁是一个常用的词,专指征收方以各种手段、途径迫使被征收人签协议搬迁,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不知广大被征收人是否曾经想过,处于弱势地位的你们能不能通过手段的灵活运用,携法律的武器反过来促使征收方坐下来和你们进行平等的沟通协商,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呢?由政策层面延伸出的种种“套路”,回归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轨道,被征收人完全是可以做到的。

要点一:摒除“等、靠、要”的消极、陈旧思想

在明拆迁律师历经10年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代理,发现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存在“等、靠、要”的消极、盲目思想。

他们认为既然国家对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这块儿有法律法规规定,那么征收方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去落实推进,自觉自主的保障其合法的补偿权益。

有的被征收人更是对所谓的“维权方案”颇多不屑,认为法治健全了根本没这个必要。

法律谚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国家的法律法规固然是极好的,但最终还是需要人来实施。

法律的运行,正是一个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

光有第一步,规定摆在那儿了,是不足以发挥任何作用的。

土地违法查处、抓逼迁的犯罪嫌疑人,这就叫执法;检察机关对涉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村官进行侦查、法院对其进行审判,这就是司法。

离开了后面这两个,法律就是一堆纸张,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在。

故此,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是,权利是靠争取得来的,而不是躺在法律上睡大觉就能从天而降的。

面对征收,一味秉持“等、靠、要”的思想,认为什么都应该是自己的人,最终往往什么都得不到。

无论如何,积极行动,是第一位的。

要点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征收维权起步阶段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的准确收集材料、证据,找出涉案项目的违法点和相关违纪违法官员的痛处之所在。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被征收人一方面要全面评估、整理自己的房屋、土地的现状,譬如究竟是否证件齐全,是否存在产权继承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是否系危旧房、棚户区、公有住房,是否存在自建的无证部分等等。

另一方面则要积极挖掘征收项目的各类信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等多种方式了解涉案项目的法律情况。

双管齐下,同步推进,方为维权的上策。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大量提起信息公开,之后却不知该如何往下推进,这是比较忌讳的,很容易耽误维权的真正重要事项,错失良机。

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做到精准、目的明确的获取信息,这本身就足以给征收方造成压力,有时会给纠纷的解决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要点三:无论如何,守住自己的房屋和土地

无论何种维权,“守房守地”均是第一要务。

须知,在征收不合法的情形下,征收方是无权强行占地、施工的,无论是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概莫能外。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这一关键环节执行不够坚决,轻而易举就被征收方雇佣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实施了偷拆、误拆甚至违法强拆,这对于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要点四:紧咬法律途径,持续推进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法律层面。

无论如何维权,都必须依法推进,这是在明拆迁律师反复强调的一点。

只要被征收人紧咬法律途径,进行合理规划,步骤之间形成紧密衔接,并把每一个环节做细,那么征收方就一定要逐一进行应对。

一段时间之后,被征收人就有望扭转被动的局面,逐步掌握全局的主动权,促使先前咄咄逼人、气势汹汹的征收方收起锋芒,转入平等的协商、沟通之中。

就总体而言,只要做好上述四点,被征收人就有望实现与征收方平等协商,共同寻求补偿问题的解决之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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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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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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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了征信黑名单,买不了飞机票、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高铁、动车一等座,也买不了私家车。《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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