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期间为2010年5月30日起二年内,债权人不申请仲裁或不诉讼的,担保责任解除;
2,保证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说2010年10月7日,贷款人、借款人、新担保人(员工D)三人转让债权协意,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你没同意,则你免除担保;如你同意则不免除担保。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的合同变更了合同内容,钱数增加了,你是否同意,如不同意,则免除担保责任,如你同意了,要重新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才能视为重新担保。
主合同变更增加担保责任引用法律:《担保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