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问的连带质押担保合同的具体范文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权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押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乙方保证
1.本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甲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甲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乙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退保。
三、乙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内,向甲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甲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乙方一次性支付。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甲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乙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乙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乙方也可以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乙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乙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甲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