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好评返现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制
访问量:[986] 发布时间:2016-08-31 09:1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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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评价是消费选择的重要指引
近年来,网络交易逐渐成为消费者的主要交易渠道。
在虚拟交易中,消费者作出选择所依赖的信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者提供的有关商品的基本信息,另一类是消费者对商品所作的评价。前者的作用在于展示相关商品的基本情况。在商品型号相同的情况下,这类信息通过简单浏览即可获取,不必重复查看。相比较而言,第二类信息对消费者作出选择具有更大的指导性作用,消费者往往会大量、反复查看。
对商品的好评和差评,能够提供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指引。当然,这种指引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消费者的评价源于真实感受。换言之,恶意差评或者虚假好评,都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二、好评返现会破坏竞争
法律实践对恶意差评案件的认识较为统一,一般认为属于商业诋毁。然而,对于虚假好评,司法实践和现行法律制度尚无统一观点。
商业实践中,虚假好评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经营者自夸。例如,一些网店通过快递公司或第三方实施“空包刷单”,以虚假数据证明自己的销售量大或到货正点率高。第二个是好评返现。即经营者承诺如果购买者给予好评,包括商品打分、晒商品图片、写使用心得,就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大量淘宝商户采取此种营销手段。
从字面上看,好评返现的目的是鼓励消费者主动对商品作出评价,以便其他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使用体验,进而作出购买选择。在返现的诱惑下,信息失真问题不容忽视。一些经营者规定消费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好评才可返现,如收到商品后48小时内,这容易导致消费者在未充分体验商品的情况下对商品作出不符合实际的好评。
现有制度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参与好评返现的心理门槛。一方面,即使消费者买到不理想商品后为获得返现作出虚假好评,仍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7日无理由退货。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充分可选择的交易空间,消费者很有可能因为酬劳,在决定不再选择某件商品的同时“顺手”给予虚假好评。也由此,经常出现这样明显的反差:一件好评率很高甚至接近百分之百好评的商品,消费者收到后却发现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好评返现,不利于准确反映商家的信誉,消费者无法获得正确的消费指引,商家很难以此维系消费者的忠诚度。这类行为甚至带来恶性竞争,破坏网络购物信用评价机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相关法律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三、好评返现是一种信用炒作行为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好评返现。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好评返现不是虚构交易,相反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不是删除不利评价,而是增加好评,虚构整体良好氛围。
理论界对好评返现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好评返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好评返现属于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不管哪种思路,都存在一个前提,即需要认定消费者的好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换言之,真实的表示能够说明所购商品质量,不真实的表示则会误导其他消费者。市场竞争所需要的,是前者;有危害的,是后者。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思路,都存在取证困难,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上都难以操作。
本质上,好评返现是一种信用炒作,破坏了网购平台信用评价机制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行为准则,使消费者的评论由重要的参考信息变成了消费诱饵。
四、对好评返现的法律规制
笔者认为,应当对好评返现进行法律制度上的重新审视和建构。
(一)原则上禁止好评返现
在“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观念主导下,许多网络商品经营者,甚至第三方交易平台,认为好评返现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行为。但是,这种行为通过破坏网络购物信用评价机制的客观性、公正性,人为制造出一种“好评如潮”的假象以吸引更多消费者,扩大其商品销售量、抢占市场份额,最终达到侵占其他同类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应当认定,好评返现是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通过不正当营销手段制造引人误解的信息获取竞争优势。
1.排挤竞争对手。一些具有资金优势的经营者,其返现的金额非常具有诱惑力。网络交易市场信息高度透明,采取好评返现的经营者较之没有采取这种营销手段的竞争者或返现金额较小的竞争者,更具竞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不正当地剥夺了其他同类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2.虚假好评对潜在消费者起到一种欺骗与诱导的作用,最终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趋利心理引导下的好评返现,会形成传导效应。在网络交易中,买家评论是消费者判定商品品质、作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虚假好评使买家评论失去了原有参考价值,以不真实的商品体验信息误导、欺骗潜在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好评返现客观上导致资金实力不强、依法诚信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使优胜劣汰机制发生扭曲。
(二)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综合性的用户评价制度
为了解决网络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并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购物信用评价体系。网络商品交易完成后,收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就商品质量、商品是否与经营者的描述相符、经营者的服务态度及发货速度等分别作出相应的分数选择。同时,消费者还可就商品或服务进行详细的文字评价,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中包括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片面宣传。
科学的决策建立在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在网购中,消费者为了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都会货比三家,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之间进行反复比较,不仅要看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与介绍,还会认真浏览已成交用户对经营者及其商品的评论。只有“好评”才返现,这相当于经营者收买消费者的口碑,加剧了其他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
综上,在网络商品交易中,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好评返现的行为看似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实则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将其界定为引人误解的片面宣传行为。
以上是好评返现 不正当竞争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