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方式的担保责任相对较小。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方式的担保责任先相对较大。
二、担保的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三、担保责任的免除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间的的从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从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有哪些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