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情况下,这一选择和交换才能合理达成。自愿交易意味着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违背自愿原则而限制经营者的交易自由,必然导致保护落后、限制公平竞争、扭曲交易关系等结果。
自愿原则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某一市场交易活动,这是经营者的权利和自由,他人无权干预;二是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以及终止或变更交易的条件;三是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以胁迫、强制手段进行交易,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都违背了自愿原则。例如铁路部门卖火车票时强行要求旅客购买旅游券,电信部门安装电话时指令用户购买电话机,都属于这类不正当的行为,都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条款里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