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种:第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第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第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第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二者之间的区别:二者都是法庭审理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程序与制度,不同的是延期审理的适用时不是在案件庭审时,休庭则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适用,二者适用时的时间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