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分立重组不缴增值税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财产分割的情形,可以将分立设为两种:一种是财产分割时相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发生分离转移,如企业营业部门、分支机构的分立。显然,这种情形的分立,符合13号公告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另一种是单纯的资产分离分立,没有相关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转让,这种情形的分立,不符合13号公告精神。
全部净资产及劳动力转让的重组不缴增值税
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资产转让的主要是买壳上市重组和资产收购的重组。
买壳上市重组中,原股东转让股权后退出,但是要接受原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空出空壳公司。在这一过程中,销售全部资产的行为是上市公司的企业行为,而不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因此,不适用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反,企业销售自己全部净资产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答复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时批复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样是企业重组,转让企业净资产及劳动力,产权所有者的转让行为不征税,而资产所有者企业的转让行为要缴税,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显得不太合理,影响了企业改组的活动。按照新政策规定,这种行为不再缴纳增值税。
资产收购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实质性经营资产转让换取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如制造型企业将资产置换股权后,转为投资性企业。在这一置换过程中,与上述情形一样,只要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仅仅是资产的转让,不涉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就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13号公告规定分析,除上述几种重组情形外,其他企业资产的重组,如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等,只要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3号公告统一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并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这是税务报上的一篇文章,解释了为什么不征收增值税。总的来说,一方面是因为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另一方面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与增值税说规定的转让有区别。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免税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