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相关内容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条款。在工商系统已经取消垂直管辖之后,省级以下的地方工商更多受县市级地方政府领导。那么,如果继续适用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就可能导致各地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很多由本地政府参股或参与管理的公用企业时不受省级工商、工商总局的直接监督和授权,做出远比适用《反垄断法》查处时要轻得多的处罚,并将罚款留在本地财政。
可喜的是,至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来看,其并没有沿用现有该法规制公用企业的规定,避免了与《反垄断法》的竞合,坚持了既定的修法方向,也间接表明了立法者对从严规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决心。但是,如何让各省工商执法部门能够更有动力去适用《反垄断法》及时有效地调查发生在地市一级或县市一级甚至乡村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是工商总局过去十年来未解的难题,急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被三读通过前攻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