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国担保公司甚至个人对关于担保合同的追偿范围的问题出现很多法律方面的漏洞;
1.追偿范围问题。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违约金、担保费及对抵押权实现均有约定。如有反担保人,担保公司甚至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担保费、律师费是否合理,担保公司追偿范围是否合理,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均是审判实务中应当明确的问题。
2.利息问题。担保公司向债务人主张的利息包括两部分:
(一)代偿利息;
(二)追偿利息。债务人对利息提出异议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约定的利息、复息、罚息过高;二是担保公司在债务人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就应主动地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消灭债务,否则担保公司则违反了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公司如果逾期代偿,可能会造成利息的继续计算,对该部分徒增利息如何承担。根据调研统计,担保公司追偿的利息一般包括代偿利息和追偿利息,甚至包括复息、罚息等。
3.违约金问题。担保公司追偿中涉及的违约金包括两种情况,即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其应属于追偿范围并无异议。其中有异议的是如果该部分违约金约定过高,而担保公司在未请求适当减少的情况下径直按约定金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能否以该部分违约金过高而向担保公司提出抗辩。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包括担保违约金和反担保违约金。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审判实务中应予以明确。宣城中院2015年审理的案件中,担保公司要求借款人或反担保人给付违约金的有21件,比例为3
6.8%。担保合同约定违约金收取比例一般为代偿款的15%左右。
4.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债务人提供担保一般有三种方式: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第三人保证和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存在三种情况:土地或建筑物均有证、土地或建筑物均无证和有证土地上建筑物无证或有证建筑物附着的土地无证。以上情况,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实现顺序如何,均是审判实务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宣城中院2015年审理的案件中,既有债务人提供抵押物担保又有第三人进行保证的有27件,其中也包括用无证土地或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情况。
5.担保费用问题。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现实中,担保公司收费存在收费乱、收费高、变相提高利率的现象。对于担保费,有的按追偿权纠纷进行起诉,有的按合同纠纷进行起诉。担保费收取比例、是否属追偿范围、担保公司是否应另行起诉等问题,法院裁判应予以明确。在调研的案件中,担保费收取一般按月计算,月收费标准最低为担保总额的0.1%,最高达
2.4%。收取方式既有一次性收取,也有按月收取。担保公司对此类纠纷一般另行按服务合同纠纷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