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虽然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但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之前,仍然依法享有对债款的占有、保管、使用等项权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以索债为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取债务人依法享有占有、保管、使用但尚未偿还的债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债款(财物)的目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否则,就会鼓励、纵容产生债务纠纷的各方置法律于不顾,明目张胆地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就是鼓励和放纵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是无罪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而有债务纠纷因素的抢劫行为,虽然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把本属于自己的财物索取回来,并没有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手段非法,它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抢劫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且债务人也有一定过错,故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是他罪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债权人为了索取应属于自己的财物,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这种行为既不能客观归罪,认为构成抢劫罪,也不能认为其行为无罪,而应当构成其他犯罪。即其行为对对方造成伤害的,就以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为索债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的,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准确把握抢劫罪构成要件是界定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的基础
从刑法理论上讲,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内涵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它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三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以上特征看,有无非法 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衡量抢劫罪的重要标志和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判断抢劫罪的标准,不仅仅是看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关键是看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仅有暴力、胁迫等手段,是不能认定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恰恰是因债务纠纷因素引起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在主观故意上有较大争议。
那么对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是否一概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肯定的说,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能只看表象和外在形式,在客观方面符合抢劫罪特征的情况下,主要要看其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和目的,要看被抢财物的所有权、归属权归谁所有。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以不合法的手段抢取本属于自己的财物或者应该属于自己的财物,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此,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区别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界限和必要条件。
三、对几种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的定性
1、对因借贷关系引起的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的认定
债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借贷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人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偿还债务。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债务人不去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酿成纠纷,债权人在讨债无望的情况下,纠集他人将债务人及其亲属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逼索债款。
这种案件的行为人一般都是债权人或纠纷中的受害者,作为被抢的一方多有过错,行为人本来是有理的一方,但由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逼索债款,从有理变成了无理,甚至变成了有罪。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一般也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目的仍然是追要债款,即强行抢取本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只是手段不当而已,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手段不当的行为。
2、对因合同关系引起的债务纠纷型抢劫行为的认定
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有的订立有合同,有的没有订立合同。就订立合同而言,由于当事人间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差异,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的理解不同,或订立条款不全,因而酿成纠纷或造成损失,在未诉诸法律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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