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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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对金融利率、授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规范金融机构实施的经营行为。例如,《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1月11日发布)第23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但是,有些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出于争夺客户,获取收益的目的,实施了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体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