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该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仅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这两种情形,而诉争保证条款约定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所作约定,并不符合上述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