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
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可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
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其次,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