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分红型的保险,应以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时间点,如果能够分红或利,则以当时的价格,由一方补偿另一方50%;如果不能分红或利,则补偿另一方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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