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债权转让抵债协议书的具体范文如下
中长资榕()合字第()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福州签署。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转让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第1.3款定义);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贷款债权;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或风险,并在确定买价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乙方确认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贷款债权作了必要的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而造成一切后果,乙方承诺不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
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指甲方对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1.2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主债权、担保权利派生或转化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依据其或其前手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债权的银行,下同)在基准日前和《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
(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仲裁机构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
(3)甲方或其前手权利人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等;
贷款债权表现为上段所列
(1)—
(3)项形式的,贷款债权金额仍按和解、重组、抵债或转让前的主债权金额计算和确认。
1.4买价: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资产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资产文件清单》)。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报价日:指乙方提交投标文件/竞价书的日期。
1.8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