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之诉也被称为是责任分担之诉,通常发生在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当原来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以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份额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里,放弃行为不仅须在诉讼过程中,而且权利人所放弃的必须是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符合这样的条件,其他共同侵权人才可对所放弃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之前的侵权纠纷案中,权利人李前胜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哪个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的放弃,属于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和解,其协议效力应显不如民事判决。这也是原告安昭宇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个基础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