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未作约定,应依其担保目的进
行确定。该担保的债权范围不仅应该包括原债权以及利息,甚至迟延利息等,
而且还应包括债权人支付的本应由设定人承担的费用等。如德国司法实践规定,
若担保物的价值大大超过了被担保债权,则构成担保过度。按照德国民法237
条规定可知缔结担保合同时要将担保物的实际利用价值和担保合同中约定的、
尚未履行的债权加以比较,以避免因过度担保依德国民法第138条所导致的担
保合同无效;事后的过度担保,例如被担保债权因部分履行而减少,则按第157,
242条进行合同解释,产生担保合同固有的回返请求权。担保价值的计算应以
其市值为准,若无法确定,则采用购买价值;物被再加工时,应参照生产成本。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 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