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方面,并不存统一的标准,一个国家对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究竟持什么态度,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制传统与法律制度。应当说,我国的民事立法体系更接近德国的立法制度。比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是承认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并允许当事人依法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由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由为由拒绝立案受理。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我国的特定民事法律制度对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只允许当事人选择特定的诉由起诉,则当事人只能遵循该法定的诉由提起诉讼。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协商解决不正当竞争的规则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