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受让人属于权利承受人。基于上述两条,在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请注意,此两条适用的前提是“执行过程中”,也就是执行立案之后,才会发生当事人变更、追加问题。在执行立案之前,并不发生申请人变更问题,而是债权受让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适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