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修订内容解读
一、新修订内容:继承与创新
法律修订是总结过去而面向未来的。过去的做法和经验行之有效而需要继续发扬光大的,通过提炼升华而摇身一变为新修订法律规则,并开辟法律适用的新前景。过去的事情是确定和具象而经过检验的,将来的事情则变幻莫测,因而大多数法律修订总结和继承已有做法的多,创设全新规则的少。对于未来的规范对象,通常通过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和高度裁量性兜底条款等解决,主要是为执行者创造性适用提供一般性指引,并留足量体裁衣的裁量空间。这是各种主客观条件局限的必然结果。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了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了有关条款,拓展了有关条款的适用边界。这些新修订内容虽在立法意义上属于法律上的新创制,但实质内容却大多属于对于已有司法和行政执法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与此前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存在很强的连续性,而多未进行跳跃式创新和发展。准确解读该法,不能忽视和隔断其历史的延续性,同时也应看到其变化、创新和提升。就其主要修订和变化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明确确立了第二条一般条款的定位,并完善其构成元素。二是增设了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是增加第12条所谓的“互联网”条款,以及帮助实施误导性宣传行为。三是细化、拓展和丰富了既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有些修订是扩张了原法律规定的调整内容,或者克服原法律规定的缺陷。例如,第六条第一项以“等”字将原穷尽性的列举性规定,修改为“列举加概括”式的例示性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增加“社会组织名称”的仿冒行为;第六条第三项增加了域名等商业标识的仿冒行为。有些修订是细化和具体化行为特征或者内容,使法律规定更有可操作性。再如,第六条第二项以括号内注释性规定的独特方式解释企业名称等含义;第七条对商业贿赂的主体进行了列举性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四是有些修订使条文内容更为严谨和准确。例如,第六条去除了原法律第五条第四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使其成为调整纯粹的仿冒混淆行为的条文,而不再是仿冒混淆与虚假宣传的混合体。第八条将不周延的“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修订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五是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其中仿冒混淆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赔偿,以及新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都是创设性的。
无论是细化完善性规定还是创设性规定,新修订法律更多是基于过去实践做法和总结实践经验,而不是凭空产生。因此,这些规定通常与以前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以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实践做法有连续性,在理解和适用上不能割断联系。例如,有些行为以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将其归入一般条款进行认定。如涉及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行为等,以前在司法中经常通过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的方式解决。新修订法律则是将其归入类型化的行为,如涉及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行为,纳入新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之中;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纳入新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中。
电商刷单等虚假宣传行为,依据1993年法律也可以归入其第九条第一款以“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之中。正如不久前刚刚判决的“电商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就是依照1993年法律裁判的。诸如此类的规定所在多有。
鉴此,以前的实践做法在新法适用中仍具有相应的参考价值,在法律适用中仍有其应有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