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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证据1离婚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婚姻状况应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离婚后还是可以复婚的;
2、对于证据2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离婚协议是在离婚登记以后签订的,协议所称的松江两套房屋没有具体的门牌号,不能指明就是本案的系争房屋,且全部房产均约定归女方所有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3、对于证据
3、4没有异议;
4、对于证据5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关联性只能证明原告居住在里面,和权属约定没有关系;
5、对于证据6结婚证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上面所记载的结婚时间也无法确认;
6、对于证据7离婚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纠纷间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7、对于证据8个人贷款还款凭证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上面记载的还款时间是在2014年4月以后,是在原告申请执行异议之后,且在执行异议听证时原告均自认贷款是由第三人归还的。还款凭证上的签字还是第三人,故不清楚贷款是否由原告归还,该证据只是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
8、对于证据9购房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认可该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原告支付的,只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
9、对于证据10工商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资料显示离婚协议约定的公司股权分配没有履行,故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也有异议。
以上是离婚对财产分割与债权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