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
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
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为严格责任,改变了《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的做法。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 但是,这毕竟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在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中,对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未完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在侵权法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它既大大加强了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又防止这种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采取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损失为限。因此间接利益的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