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抵押担保合同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 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 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 的条款, 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 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 您与除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 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电话 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人工 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甲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 抵 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 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 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 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 或者,抵押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 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抵押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 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 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 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 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
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抵 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抵押权 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 13.2(2)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 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主债权发生的期间(授信期 限) 等均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 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 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均不影响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 担担保责任。
3、按照本合同第 13.2(2)条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适 用本款以下约定。
(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 (“主债权确定日”) 确定: 、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机关的通知之 日;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行使抵押权时。 (2)主债权确定日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抵押人承担责任 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第 2.1 条 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抵押权人发放贷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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