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购消费合同”)所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权之确定,无疑应首先遵循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为网络经销商所在地,消费者在提起维权诉讼前,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经销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从而据此确定网购消费合同诉讼的被告及其住所地。
至于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则专门定有明文,即:“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照该条规定,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约定履行地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法定履行地则根据买卖合同标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别将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确定为法定履行地。可见,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的确定,明显有别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一般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