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问的行政合同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 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一方面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另一方面,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 或解除中,行政机关又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当事人已签订的合同,可 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而相对方则不享有单方的变更和解除权。 因此,就其签订合同而言,行政合同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而就其变更或解除 合同而言,则又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正是这种二重性,使不同的国家对行政合同纠纷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式。一般认为, 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或变更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 理职权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解除或变更合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签订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客观上要适用不同于纯“私人”之间的合同的规则; 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因此,这 类诉讼应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