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电话:被告: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电话: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小区号单元楼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6576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1417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沈阳市区XX镇开发了“”楼盘公开销售,200X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号单元楼号门市房,并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76576元,该门市房交付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维修基金4414元、契税7063元、物业费227元、水电费300元、采暖费1386元、有线电视初装费430元、垃圾清运费150元、办证工本费200元,共计14170元,现被告又将的小区名称更改为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才意外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来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沈阳市区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