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内容履行义务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各种形式的分期履行之债,即依时间、地点、批次等要素将债权分割成权利形态多次履行。对于这种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对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从整个债务履行期届满开始起算,还是从各个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起算,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2)244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14号答复对两个个案请示作出相反的答复,1更是增加了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的难度。因此,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很有进一步澄清之必要。
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为请求权,2请求权的形态势必影响到诉讼时效的形态。笔者拟从请求权的可分性入手进行考量,分析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进行评析,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同时渴望得到法学界同仁的指教。
一、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 具体到债权的请求权,则是指债权人由该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债权主要是指债权人就债所享有的固有的一种受领权益。可见,债权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也就是说,债权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债权的请求权赖以发生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