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 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 片、海洛 因、甲基 苯 丙 胺(冰 毒)、吗 啡、大 麻、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 瘾 癖的麻 醉 药品和精 神 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