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频繁,民间借贷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以至于双方的当事人在约定中往往都比较简单,以至于,当债务人久久未偿还欠款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保护,但一波三折。
原告符某与被告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林某曾于1993年2月10日向原告符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10%,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直至,2006年5月15日,原告曾给被告寄过信件,要求其归还借款。在没有收到被告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法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法院认为,根据2006年5月15日原告寄给被告的信件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了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而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4年3月11日开始,至1996年3月11日止。原告虽然于2006年5月15日通过信件形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并没有获得被告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原告主张权利的行为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审法院最终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对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借条》并没有写明还款时间,作为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明效力比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大。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仅凭打印的一封来信认定双方之间约定还款时间来对抗借条没有约定时间不当。于是,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2、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以上是贷款合同违约诉讼期限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