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以上内容均根据偷盗8-10万判多少年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