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您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个人原因旷工三天以上,这样的行为作两个解读: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事件中,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过失,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合同,员工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双倍薪酬的支付的;旷工三天以上这个事件本身是不符合企业利益的,如果公司在员工手册做了明确规定,旷工多少天以上算是自动离职,且不进行工资发放,这个在法律上是有依据支持的。
具体政策支持阐述如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上面说的内容就是没签劳动合同旷工离职造成损失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