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纠纷”的范围过大,不能仅凭这个词就确定纠纷的诉讼主体,因为纠纷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主体是不同的。
2、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的股权转让纠纷都是发生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比如说出让方按照合同约定转让了股权,但是受让方却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费用;又比如说受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费用,但是出让方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这些情形下诉讼主体都是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公司并不涉及其中。
3、但是有些情形下的纠纷,公司就是纠纷的当事人,也是诉讼的主体,比如说出让方和转让方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钱款也已经支付好了,但是公司却不及时为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此时转让双方就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4、因此,“股权转让纠纷”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诉讼主体,纠纷在谁之间产生的,谁就是诉讼的主体。实践中公司作为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情形还是比较少的,通常情况下都是发生在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