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采取“数量”和“其他情节”相结合的方式,分清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罪的界限。 2001年5月9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与《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明确了“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收购并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也只有在“数量”或“其他情节”方面与上述标准一致,才能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