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看这个合同是否生效,先对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进行分析:由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就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实务中出现一定的困扰。有观点认为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瑕疵,属于违约责任;后者适用于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的侵权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二者属于一般法与专门法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后者。现转载两则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86年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条例》尚未废除,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质量责任纠纷的仲裁请求和起诉时效也是一年。该条例所称的质量责任应当既包括质量违约责任也包括质量侵权责任。对于质量侵权责任,已被《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所取代。